為扎實推動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,著力整治群眾身邊突出風險隱患,有效防范遏制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,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《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》《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縣消防救援委員會辦公室從即日起至3月底,在全縣范圍內集中開展電動自行車全鏈條安全專項整治行動。現將加強電動自行車火災防范工作通告如下:
1. 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、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,拒不改正的,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,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;
2. 因違規停放、充電造成火災,尚不構成犯罪的,對責任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;
3. 因違規停放、充電造成火災,構成犯罪的,將按“失火罪”或“消防責任事故罪”追究刑事責任,對責任人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;
4. 嚴禁銷售企業無照銷售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、充電器等配件產品;
5. 嚴禁銷售無合格證、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和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、未獲得 CCC認證電動自行車;
6. 嚴禁銷售、使用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;
7. 嚴禁電動自行車在影響人員疏散區域內停放及充電;
8. 嚴禁電動自行車占用消防車通道;
9. 嚴禁電動自行車及車輛電池進樓入戶;
10. 嚴禁電動自行車“飛線充電”;
11. 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建電動自行車車棚;
12. 嚴禁使用非配套充電器為電動自行車充電;
13. 嚴禁挪用、損壞電動車充電棚消防設施、器材;
14. 嚴格落實國家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制度,推動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拆解回收項目建設,加強回收過程的安全管控;
15. 外賣、快遞等配送平臺企業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,加強騎手車輛停放充電安全教育,保障和督促騎手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。
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生產、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,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,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、充電的,屬于違法行為,將依法予以處罰;因違規停放、充電造成火災,尚不構成犯罪的,依法對責任人處以拘留、警告或罰款的行政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全縣廣大居民應切實提高消防安全意識,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。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、充電等違法違規行為時,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社區、物業服務企業(或承擔相應職能的單位)組織清理。對拒不整改的,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。
特此通告。
東豐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
東豐縣消防救援委員會辦公室
2024年3月6日